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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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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

      依照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按照双方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发[2020]54号)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全国人民对车辆持有量不断增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纠纷也在不断提升,国家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力度也越来越严格,为的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现阶段下我们更加应该倡导安全驾驶,驾驶人与道路行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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