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造成损害谁来赔?
5月12日下午,位于山西太原的太原理工大学的牌匾掉落,砸中一辆小轿车。据知情人透露事发时有刮风下雨,然后牌匾就掉下来了。太原理工大学党员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有此事,并且有一部小车被砸,但没有人员受伤。那么,高空坠物,造成损害谁来赔呢?
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受损害一方的损失。
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事件牌匾掉落砸到车辆,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案受损车辆是否存在违停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存在违停行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若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是违法的,则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车辆若不存在违停行为,在正常行使中被牌匾掉落砸坏,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牌匾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